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小字第101號
原 告 王正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德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114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6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本件原告具狀請求應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法定
利息,惟原告未具體敘明請求給付3萬元之損害項目及金額
,致本院無從特定各該項目之請求範圍,審酌各該項目是否
有據。是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金額之內容項目及各項金額
、計算式及相關證據影本(單據、發票等),並以表格陳報
請求各項金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陳報上開書狀及證據資料,應提出繕本及所附證據資料
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