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埔簡字第4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被 告 陳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
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
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
於114年2月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
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南投簡易庭
詢問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