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埔簡字第2號
原 告 劉伯軒
訴訟代理人 湯雅竣律師
被 告 王珮錞
李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世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被告乙○自民國11
3年12月14日起、被告甲○○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2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甲○○間曾為配偶,兩人前於民國109
年11月22日結婚。自111年、112年起,甲○○持續有異常行為
,其曾於112年12月間與被告乙○一同前往高雄遊玩,並同住
過夜。被告二人並有曖昧之合照,且甲○○亦曾於113年5月7
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乙○提出同住之邀約,嗣被告二人於1
13年5月間分手。經原告於113年9月22日質問甲○○,其對於
曾與乙○曖昧,以及與乙○發生外遇均坦承不諱,嗣原告與甲
○○於113年9月25日兩願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是被告間之行
為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原告因此受有精神上痛苦
,爰依民法第184條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
、第3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之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40萬元,並聲明:㈠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甲○○部分:
⒈原告所提出之我與原告間錄音檔,係原告所竊錄。我並無坦
承發生外遇,且我與乙○本非情人關係,故無分手等情形。
⒉被告二人於112年12月間前往高雄是協助公司辦活動,並非遊
玩。是匹克球之活動,我們去當教練,就是兩個人一起住一
個晚上,住在同一個房間且無其他人,住過一次,房型為雙
人房,一大床。
⒊原告所提亦非被告二人之曖昧合照,被告二人為比賽搭檔,
上開照片係比賽後之合照,以及前往比賽路程上之合照,且
路途中飛機座位由航空公司安排,其他隊友也散落坐在四周
。
⒋又原告所提被告二人之LINE對話紀錄,並非同日及連續之對
話,因被告二人及其他隊友於113年4月30日至同年5月4日間
去越南,那時候才剛回來,不太可能在逢甲。
⒌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乙○部分:
⒈被告二人之球隊於112年12月2日前往高雄舉辦匹克球一日營
,參與之人員下榻於陽明網球中心附近之旅館,且為各自住
宿,而非單獨前往,隊員住宿於同一旅店並無不當。
⒉關於原告所提錄音檔,因被告二人係隊友,彼此傳訊息討論
訓練、練球後共進晚餐係正常社交活動。
⒊關於原告所提被告二人合照,被告二人身為隊友,於比賽場
地及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時拍照,實屬正常,並無曖昧。
⒋關於原告所提被告二人之LINE對話紀錄,甲○○邀我前往逢甲
住處,我只回答「好 我知道了」,並未明確答應前往,且
嗣後被告二人仍有互傳訊息,可證我並未前往逢甲,訊息中
討論何事亦不得而知,僅係閒聊。故被告二人並無逾越一般
結交普通朋友之社交行為。
⒌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之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
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
、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
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
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
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26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妨害他人婚姻關係之行為多係隱秘為之,被害人舉
證極度不易,若僅注重隱私權之保障,將使遭受侵害之原告
因舉證困難而無從保障其權益,故對此類事件,應合併審酌
侵害隱私權之方式及所取得證據之性質,再適用比例原則加
以衡量,使人權保障及個人權益保障得以受到均衡之維護。
經查,原證2錄音光碟既係在原告、甲○○對話間所錄得,經
權衡原告取得上述證據之方式與不法程度、發現真實與促進
訴訟之必要性等,本院認原證2錄音光碟,有證據能力。
㈡原告主張其與甲○○間曾為配偶,兩人前於109年11月22日結婚
,並於113年9月25日兩願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等情,業據其
提出與主張相符之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7頁),堪信
為真實。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
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而所謂身分權,指基於特定身分而發生的權利。所謂配
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
,屬於身分權之一種。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
,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
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
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
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
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應受保護
之身分法益(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惟配偶權之範圍,依上說明應不以此為限,凡逾越婚姻誠實
義務之行為,諸如與配偶以外之人同宿一室、摟抱、親吻或
其他親密接觸行為,依社會一般通念,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
活圓滿及幸福,而有違配偶間應負之誠實義務者,均屬之。
因此,如於明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前提下,仍與對方於情感
上糾葛不清,親密交往及身體接觸,顯將動搖對方家庭生活
之圓滿安全與幸福,即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
害於對方配偶之配偶權,且屬情節重大,對於他方之配偶自
應構成侵權行為,並不以有通姦或相姦行為為必要,先予敘
明。
㈣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
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請求。而
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
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
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㈤被告均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
⒈甲○○部分:
⑴經查,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勘驗原告所提原證2光碟,觀諸原告
、甲○○間之對話,當時僅原告與甲○○在場,甲○○分別於2分3
1秒、2分46秒、3分12秒、14分42秒,面對原告質問被告二
人是否交往時,均數次予以否認,並強調自己所述為真實;
其分別於4分35秒、6分19秒、6分29秒、6分32秒、6分37秒
、8分11秒、15分50秒、15分57秒,面對原告質問被告二人
是否有牽手、抱抱、性行為等親密互動時,亦均數次予以否
認;其分別於7分31秒、17分02秒,面對原告質問被告二人
是否單獨出遊、出門時,亦均予以否認。
⑵而原告雖以原證2光碟、起訴狀附表1所示對話、原證3照片、
原證4、原證5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本院卷第14、
15、31至41頁),作為被告間有逾越一般社會通念下男女交
往分際之證據,然:
①就起訴狀附表1所示對話部分:
細譯原告、甲○○間對話之前後文,甲○○就被告二人間是否交
往、有親密行為、單獨出遊,均於上述時間點予以否認,而
原告起訴狀附表1所示之對話,於1分39秒至2分54秒間,甲○
○應係就原告詢問被告二人間何時開始有聯絡為回覆,蓋原
告於2分26秒所為之詢問為複合式問題(即一次問兩個以上
不同概念之問題),就整體前後文觀之,甲○○所為之回覆應
係針對原告詢問「有聯絡」之時間點,而非「開始交往」之
時間點;而就4分32秒至5分04秒間,僅足以顯示被告二人間
常傳訊息、甲○○會搭載乙○去打球及被告二人打完球會單獨
一起吃晚餐,此部分因無從知悉時間久暫及頻率為何,尚難
謂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下男女交往分際,應認並未達侵害配
偶權情節重大之程度;另就7分45秒之部分,甲○○雖自承有
與乙○曖昧,然是否與他人曖昧,此乃個人主觀感受,可能
僅存在於單方,而非雙方之共同認知、感受,故此僅為甲○○
單方、片面之詞,且當時之空間下乙○並不在對話現場,難
以對此部分予以反駁、澄清,是應認不得以此即遽認被告二
人間確實有曖昧,而認定被告二人間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下
男女交往分際;末就14分39秒至15分23秒間,甲○○對於被告
二人間何時開始交往、分手,均未正面回覆,僅回覆很久沒
聯絡,並就原告之追問雖於15分6秒回覆「五月份」,然就
其語意前後文觀之,其應係承其上次回覆原告之答案,即何
時開始沒聯絡為回覆,且就後續吵架內容亦語焉不詳,再者
,並非僅有交往中之男女朋友有吵架之可能,朋友間因細故
爭吵亦時有所聞,故尚難以此作為被告二人間有交往之證據
。從而,就起訴狀附表1所示對話上述部分,尚難認定被告
間有逾越一般社會通念下男女交往分際(至於未提及部分,
詳後⑤部分交待)。
②原證3照片部分:
觀諸原證3第1張照片為一男一女衣著完整、各自手持球拍站
立之合照,照片中之男性及女性並未有任何過從甚密之舉動
,且自照片觀之,照片中男性如照片左方所示之衣袖,遮擋
住女性如照片右方所示之衣袖,顯見其等站位為些許前後,
且兩人間亦有些微之縫隙,已有保持適當之距離而無過當之
肢體接觸。第2張照片為一男一女衣著完整、相鄰坐在飛機
座位上之合照,照片中男性之身體與雙手均朝向照片畫面之
左方,照片中女性之身體與雙手則均朝面畫面拍攝方向,該
照片中之男性及女性並有何過從甚密之舉動,且雖兩人之座
位位於隔壁,然此部分應認尚屬社會對於一般異性朋友間之
行為所得容許之範疇,故並未逾越一般社會通念下男女交往
分際,且原告亦無法舉證證明此座位安排為為被告二人所刻
意要求,亦或係由航空公司安排,是尚難以上開2張照片認
定被告間有逾越一般社會通念下男女交往分際。
③原證4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部分:
原告固以此為證,主張乙○有去逢甲找甲○○同住,且可能有
男女交歡之事實,且就對話紀錄前後文呈現,認為對話紀錄
中收回之內容,應為乙○之身體部位相關照片等語,然細譯
該對話紀錄前半段,僅甲○○主動告知乙○其當晚欲於逢甲住
宿,雖甲○○以「如果 你可以來陪我住 我不會對你怎樣的」
、「我會安分守己」之方式發出同住之詢問、邀約,然乙○
僅回應「好 我知道了」,代表其知悉此事,而其並未為積
極之應允或回覆將立即前往,故尚難以此認定確有原告所主
張之事實;而就該對話紀錄後半段,由於乙○已收回之訊息
、內容為何,已無法還原、呈現,且兩造均稱確切內容為何
不清楚,原告僅係根據前後文推測為乙○之身體部位相關照
片,然被告之所以回覆「幹嘛?」、「要我多看幾眼嗎」之
原因多端,並非僅有收到之訊息為乙○之身體部位相關照片
一種可能,原告亦無相關證據可供提出、證明收回之訊息內
容為何,故應認此部分原告所主張尚非可採。末就甲○○詢問
乙○「問你舒服嗎」之原因,甲○○稱係因「那是在飛機上他
跟玫琪抱在一起,他問我你拍照的時候跟我說了什麼,我拍
照的時候有問他說你舒服嗎,因為他問我,所以我就再回答
一次,這樣而已。」,已就該對話出現之原因、始末有所解
釋,且觀乙○之回應為「...」,與一般曖昧中、有性行為之
男女之回應、反應有所不同,故僅從該對話紀錄之前後文,
亦難認此部分原告所主張為可採。
④原證5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部分:
細譯該對話紀錄,內容為甲○○向原告道歉及回憶兩人之交往
過程,然甲○○仍在對話紀錄中提及「我沒有跟乙○發生過性
行為」,及面對原告詢問「親過抱過也一樣」、「有親過?
」,甲○○亦回覆「我真的沒有」,足見甲○○始終均就被告二
人間未有親密行為予以否認且前後一致,且雖甲○○於訊息中
提及「我跟乙○已經沒有聯絡了,...」等語,然此部分亦無
法排除其係因知悉原告所在意、糾結之處即為乙○,方針對
此部分向原告道歉,尚難遽此即反面推論甲○○自承被告二人
間有何逾越一般社會通念下男女交往分際之情事,故此部分
根據卷內現有之證據,無從證明被告二人有任何摟抱、親吻
或其他親密接觸行為,原告亦未舉證證明有上開情事,故原
告以此為證,主張被告二人間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並
無理由。
⑤原證2光碟部分:
惟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勘驗原告所提原證2光碟,觀諸原告、
甲○○間之對話,於3分31秒至4分06秒間、6分13秒至15秒間
,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向甲○○確認上開對話真意究竟為何、
被告二人是否有於高雄同住並過夜?甲○○自承「就是那一天
在高雄有匹克球活動,我們去當教練,就是兩個人一起住,
住在同一個房間,沒有其他人,住過一次,房型為雙人房,
一大床」等語,並於本院審理時,詢問其對於乙○所提答辯
狀稱該日為各自住宿之意見,其仍堅稱「一起住一個晚上」
等語,足證被告二人已有同宿一室、過夜之情事,應認已非
社會對於一般異性朋友間之行為所得容許之範疇,已逾越一
般社會通念下男女交往分際,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及
幸福,故已構成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
⑶綜上,甲○○明知其與原告尚有婚姻關係,卻仍與乙○逾越一般
男女正常交往關係之分際與界限,非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
之範圍,自係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又夫
妻之親密關係受侵害,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亦遭
破壞,婚姻關係之基礎業已動搖,原告、甲○○嗣於113年9月
25日兩願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堪認原告精神上受有重大痛
苦,自屬情節重大。是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甲○○賠償精神
慰撫金,核屬有據。
⒉乙○部分:
⑴乙○雖辯稱被告二人於112年12月2日南下高雄舉辦匹克球一日
營係各自住宿,並提出附件一為證,然此部分業經本院於審
理時當庭向甲○○確認被告二人有同宿一室、過夜之情事無誤
,就此部分事實自無為相異認定之理,且乙○所提附件一僅
為營隊之內容介紹及營隊活動時之照片,並非當日過夜之相
關住宿資訊,尚無從據此即認定被告二人係如其所述之各自
住宿,故其所辯並非可採。
⑵另就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勘驗原告所提原證2光碟,觀諸原告、
甲○○間之對話,於11分15秒至11分37秒間,甲○○先否認裝作
沒結婚一事,後又稱「匹克球的人都知道我結婚。」等語,
足認乙○明知甲○○與原告尚有婚姻關係,卻仍與甲○○逾越一
般男女正常交往關係之分際與界限,非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
忍之範圍,自係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又
夫妻之親密關係受侵害,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亦
遭破壞,婚姻關係之基礎業已動搖,原告、甲○○嗣於113年9
月25日兩願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堪認原告精神上受有重大
痛苦,自屬情節重大。是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乙○賠償精
神慰撫金,核屬有據。
㈥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
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
,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
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院審酌被告二人均應知被告
間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關係之分際與界限,非社會一
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對原告家庭生活圓滿幸福之影響與
傷害,被告二人竟於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長期且持續有
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實已嚴重
破壞原告婚姻生活圓滿,使原告喪失婚姻之信賴,侵害原告
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使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
苦。又被告係於共同侵害原告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
實行行為之一部,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成前開目的,
核屬共同侵權行為人,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
,自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參酌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因屬個人隱私,僅予參酌,不予揭露,詳
見限制閱覽卷),暨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原告婚
姻期間、本件侵害之時間長短及態樣、被告上開加害情形、
原告所可能承受之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等情形,認原告請
求精神慰撫金部分,以100,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
,則屬無據,應予駁回。至於原告固主張被告間曾發生性行
為。惟被告二人均否認上情,而原告所提出之相關證據,尚
不足確認被告間確有發生性行為,已如前述,即無從以此作
為衡酌本件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數額之依據,附此敘明。
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
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前揭損害賠償債權,既經原告起訴而送
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而原告起訴狀繕
本於113年12月13日送達乙○,並於113年12月17日寄存送達
於甲○○,故自寄存之翌日起算10日,即於113年12月27日發
生送達之效力(見本院卷第51至53頁送達證書),是經原告
以前開起訴狀繕本催告後,被告仍未給付,原告併請求乙○
給付自繕本送達後翌日即113年12月14日起、甲○○給付自繕
本送達後翌日即113年12月2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
1項前段及第203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100,000元之精神慰撫金,及乙○自113年12月14日起、甲○○
自113年12月2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聲請酌定相當之擔
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又原告雖就其勝訴部
分聲請假執行,僅係促請法院發動職權,並無准駁之必要。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附表:
時間及內容 檔名【原證2】 以下為影片時間 00:01:36 男聲(下稱A男):我問你,你什麼時候開始跟乙○開始私底下有聯絡的? 00:01:45 女聲(下稱B女)我以前...。 00:01:52 B女:從以前一開始打球,因為他是我們學校的老師、教練。 00:01:57 A男:你幫他用進去的嗎? 00:01:59 B女:不是,我哪有資格。 00:02:01 A男:從什麼時候? 00:02:07 B女:疫情那時候吧。 00:02:10 A男:那很久了欸。 00:02:11 B女:嗯。 00:02:12 A男:所以,所以... 00:02:14 B女:不是...那時候就只是,喔我知道他是我們學校的老師、學校的教練。 00:02:24 A男:那你,我問的是你們什麼時候開始私底下有聯絡了,開始交往了? 00:02:31 B女:我跟他沒有交往。 00:02:32 A男:有,什麼時候? 00:02:46 B女:但是我就沒有跟他交往。 00:02:47 A男:什麼時候開始私底下? 00:02:53 B女:比較好大概是去年年底,開始。就是會聊天。 00:03:09 A男:請你不要再騙我,我希望你坦承。 00:03:12 B女:我說真的。 00:03:18 B女:去年年底,開始,就是會...很常訊息。 00:03:31 A男:那你跟他一共出去住過幾次?你們一起住過幾次? 00:03:37 B女:1次。 00:03:39 A男:單獨住過幾次? 00:03:40 B女:1次。 00:03:42 A男:什麼時間? 00:03:45 B女:就去年年底啊,12月。 00:03:47 A男:12月你們在幹嘛? 00:03:50 B女:去高雄。 00:03:51 A男:去高雄,那為什麼要住在一起?你約他的吧?對不對? 00:04:06 B女:就像你看到對話紀錄。 00:04:08 A男:你約他的對不對? 00:04:10 B女:我問他。 00:04:12 A男:你那時候愛上他了啊。 00:04:15 B女:只是他說他沒地方住。 00:04:16 A男:你那時候愛上他了沒錯吧?你誠實跟我說,我現在都已經離婚了,我什麼都沒有。那在那個之前,你們有什麼親密互動? 00:04:35 B女:沒有。 00:04:36 A男:都沒有嗎? 00:04:37 B女:只很常傳訊息而已。 00:04:39 A男:傳訊息就已經是... 00:04:40 B女:或者是去、去打球會載他。 00:04:45 A男:還有一起去哪裡? 00:04:48 B女:一起去哪裡,去練球啊。 00:04:49 A男:去很多地方,去哪裡? 00:04:52 B女:去練球啊。 00:04:54 A男:除了練球之外,你有跟他私底下去哪裡? 00:04:58 B女:之前打完球,有時候晚上會一起去吃晚餐。 00:05:02 A男:單獨嘛,對不對? 00:05:03 B女:對,但吃完晚餐就回去了。 00:05:07 A男:你那時候會不會覺得心裡很對不起我?我問你會不會?或者你直接告訴我你就不愛我了嘛。 00:05:21 B女:沒有。 00:05:23 A男:你都不會覺得對不起我嗎?你在做這些事情你都不覺得對不起我嗎?我真的覺得你不是我認識的那個人。 00:05:41 A男:我真的把一切奉獻給你,你知道嗎?我從19歲跟你在一起欸。 00:05:59 A男:你為什麼、為什麼要約他?他哪裡好啊? 00:06:07 B女:不好。 00:06:08 A男:你最近有沒有跟他聯絡?有沒有? 00:06:12 B女:沒有。 00:06:13 A男:你跟他出去高雄只有住一次? 00:06:15 B女:嗯。 00:06:17 A男:你們有沒有、有沒有怎麼樣? 00:06:19 B女:沒有。 00:06:19 A男:你如果沒有怎麼樣,他為什麼這麼怕你? 00:06:23 B女:我不知道。 00:06:23 A男:為甚麼他有女朋友了,還這麼怕你? 00:06:27 B女:我不知道。 00:06:27 A男:為什麼?你有沒有跟他牽手? 00:06:29 B女:沒有。 00:06:30 A男:有沒有抱過? 00:06:32 B女:沒有。 00:06:33 A男:那你們晚上,我覺得不可能。 00:06:37 B女:真的沒有。 00:06:44 A男:你們、那、你看嘛,你說12月去高雄住一次嘛,你不知道你有老公欸,你還約乙○跟你住。你不知道男生在想什麼嗎?我有需求的時候,你都拒絕我,沒有錯吧?回答我,沒有錯吧。 00:07:25 A男:你現在不願意講,我要走了,我要的只是我心裡的一個公道。 00:07:31 B女:但是我真的沒有跟他出遊。 00:07:34 A男:你喜歡他嘛,你真的愛上他,你真的暈船了嘛。你還、你不要再隱瞞我了。 00:07:45 B女:我的確跟他有曖昧。 00:07:48 A男:你愛他,你知道嗎?你知道你變工具人了嗎? 00:07:55 B女:嗯,知道。 00:07:57 A男:因為你陷進去了啊。你怎麼會約他住?後來逢甲為甚麼又要約?你現在跟我說你們沒什麼,你們就打炮了嘛。 00:08:11 B女:沒有。真的沒有。 00:08:15 A男:很噁欸。原來我們在日本滑雪的時候,原來我們在做所有的事情的時候,你都在跟他呼應。你誠實的話,你現在把你所有小帳號開給我看。 00:08:46 B女:刪掉了。我那天刪掉了。 00:08:51 A男:為了他,開了小帳號躲避我。我是你老公欸。 00:08:58 B女:裡面大部分都是學生。 00:09:01 A男:我是你老公欸。你真的、無法一生奉獻給你,你這樣對我。 00:09:24 A男:你可以回到你平靜的日子嘛,你覺得我沒事嘛,我只是離婚了嘛,對不對? 00:09:31 B女:沒有。 00:09:31 A男:我甚麼東西都有嘛,我這兩天都要自殺了你知道嗎? 00:09:36 B女:知道。 00:09:42 A男:你知道個屁阿。 00:09:45 B女:我知道。 00:09:55 A男:你自己看幾年了。 00:09:59 B女:快15年。 00:10:01 A男:那你這樣對我...就對嗎? 00:10:05 B女:不對。 00:10:09 A男:你說嘛,你喜歡他哪裡嘛,你現在說啊? 00:10:16 B女:不知道。 00:10:22 A男:你出國跟誰睡? 00:10:24 B女:跟冠瑾。 00:10:25 A男:還有呢? 00:10:27 B女:或小明啊。 00:10:29 A男:幾個1間?我都不知道欸,我只是你的贊助人欸。我贊助你出去跟人家...你如果覺得我冤枉你,你說嘛? 00:10:49 B女:出國沒有跟他睡啊,也沒有跟他有任何交集。只有在峇里島跟他一起搭比賽,在峇里島我跟琪恩還有他姑姑睡。 00:10:59 A男:好,你飛機跟誰坐? 00:11:03 B女:飛機?去的時候跟他們坐。 00:11:07 A男:跟誰坐? 00:11:07 B女:跟乙○坐。 00:11:08 A男:對嘛,坐你旁邊嘛。 00:11:14 B女:柏喬也在旁邊啊。 00:11:15 A男:我管他是誰啊。你怎麼是這種人?你在人家面前裝作沒結婚欸? 00:11:31 B女:沒有。 00:11:33 A男:你也沒有主動講啊?你做這些行為的時候? 00:11:37 B女:匹克球的人都知道我結婚。 00:11:39 A男:知道個屁啊。那你還敢這樣子?開著小帳號偷偷記錄你們的點滴喔? 00:11:50 B女:沒有。 00:11:52 A男:你好多東西都隱藏著我欸。你真的把我當甚麼啊?對啦,我現在就是很卑微啦,我要個答案,我甚麼都沒了啦。你有很多朋友,你覺得我呢?我整個人生交在你身上你知道嗎? 00:12:15 B女:知道。 00:12:22 A男:我跟你說要找LINE,你也沒有要找啊? 00:12:26 B女:我有找。 00:12:27 A男:你有找,後來就沒了嘛?你也沒有跟我說嘛?我還要問小ET有沒有要找?你跟他說沒有了,我才傳訊息問你,你根本沒有要幫我啊? 00:12:41 B女:再前兩、再上... 00:12:43 A男:我知道你有用嘛,後來你就沒有要用了嘛,對不對? 00:12:48 B女:有。 00:12:50 A男:那是我問你,我問小ET,他說你沒有要用了。 00:12:55 B女:我沒有說我沒有要用,是那個時候我沒有要用。而且小ET也一直說找那個幹嘛? 00:13:14 A男:那你不知道嗎? 00:13:16 B女:我知道。啊上禮拜假日,我跟他去臺北,沒有時間去用。 00:13:26 A男:你根本... 00:13:27 B女:所以這禮拜,你問我的時候,我就再問你,再找那個網路上的店家。 00:13:36 A男:我...好...都要我。你現在IG還有沒有跟他的訊息? 00:13:50 B女:沒有。 00:13:50 A男:我可以看嗎? 00:14:16 A男:你小帳號甚麼時候刪的? 00:14:18 B女:上禮拜當天就刪了。 00:14:21 A男:上禮拜?我看不出來你是這種人。 00:14:30 B女:我這裡沒有他。 00:14:32 A男:甚麼叫... 00:14:32 B女:他把我封鎖了。 00:14:35 A男:甚麼時候? 00:14:36 B女:我怎麼知道?我現在看才知道。 00:14:38 A男:你甚麼時候跟他分的? 00:14:42 B女:沒有跟他... 00:14:42 A男:你們曖昧、你們曖昧,甚麼時候分的? 00:14:49 B女:我們已經很久沒聯絡了。 00:14:50 A男:甚麼時候,就甚麼時候分的嘛? 00:14:58 B女:沒聯絡已經是越南那時候了。5月份。 00:15:05 A男:那甚麼時候? 00:15:06 B女:5月份。 00:15:08 A男:為甚麼?因為你跟他吵架。他說的。你們吵甚麼? 00:15:17 B女:就他跟張玫琪很好。 00:15:22 A男:對,她跟你搶人嘛。 00:15:33 A男:你真的很髒欸。我到底需不需要去看醫生啊? 00:15:45 B女:這...(語意不清) 00:15:47 A男:什麼叫沒什麼?你現在還要用言語閃避喔? 00:15:50 B女:我跟他沒有上床。真的,我跟他沒有上床。 00:15:55 A男:有牽手、有親、有抱吧? 00:15:57 B女:沒有。 00:15:58 A男:那、你真的被當工具人了。不是被當工具人,你貼上去,你是一個工具人。我從跟乙○的互動,我知道是你貼上去的,沒有錯吧?你賠了你的婚姻,你賠了我的過去、我的未來。你還有跟他去哪裡?如果你不講,我要走了。 00:16:52 B女:跟他出去大部分就都是去練球會載他而已。 00:16:54 A男:不要大部分。所以你每天晚上沒有在聯絡我、沒有在關心我,你都是跟他出去嘛。 00:17:02 B女:沒有出去。 00:17:02 A男:不管是不是打球嘛。 00:17:04 B女:都是只有... 00:17:04 A男:你為甚麼要這樣為他付出?我每天晚上,我就是拿起手機,看,沒有,拿起手機,沒有,看,甚麼時候有,可能11點,傳一張貼圖過來。你跟他很快樂啊,你跟他聊得很開心啊。在小帳號紀錄你的點滴啊、你的心情啊,你會讓他知道啊,你們甚至還有情侶鞋啊。 00:17:35 B女:我哪有跟他情侶鞋? 00:17:39 A男:就是有啦。 00:17:40 B女:你說那個喔?那個是我先買的,那個不是,我跟他沒有一起買,而且我不知道他有買,是到後來,就看到。 00:17:52 A男:穿得很開心啊。 00:17:55 B女:那是我買的鞋子,為甚麼... 00:17:57 A男:好沒有關係,你好委屈,你從到現在你都還沒有為我思考過。你有跟家人坦承嗎? 00:18:13 B女:我有跟我媽說阿。 00:18:14 A男:講怎樣?你有跟他坦承嗎?你有跟你的球友、你的社交圈坦承這件事嗎?你還在逃避自己。當我第1天發現的時候,我一直在心軟,第2天我一直在心軟,但是當我知道越來越多事情,你還在騙我,我不知道你是這種人。所以我想自殺了。我要說的就是這樣子,現在小帳號也都刪了,對吧? 00:19:14 B女:嗯。 00:19:15 A男:你幾個小帳號? 00:19:17 B女:1個而已。 00:19:18 A男:不只吧。 00:19:19 B女:1個而已。 00:19:20 A男:我看到好多欸。 00:19:22 B女:哪有? 00:19:22 A男:至少兩個欸。 00:19:23 B女:那是馬克的。 00:19:25 A男:甚麼叫那是馬克的? 00:19:26 B女:馬克的粉專。 00:19:29 A男:不是吧? 00:19:31 B女:是阿。 00:19:34 A男:你可以記錄,你說你沒有跟...好,你私底下沒有跟他去哪裡齁,對不對? 00:19:43 B女:很少私底下,就去吃東西。 00:19:46 A男:去哪吃東西? 00:19:48 B女:在埔里,或是有時候練球前去吃東西。 00:20:02 A男:阿紀錄在小帳號,躲著老公。他送你植物喔?對不對? 00:20:16 B女:之前他也在種植物。 00:20:18 A男:你不用,就說是不是? 00:20:21 B女:有。 00:20:21 A男:記錄在小帳號。 00:20:24 B女:沒有紀錄在小帳號。 00:20:26 A男:你的很多限動是不是我都看不到? 00:20:29 B女:我不知道。為甚麼你看不到我就不知道為甚麼。 00:20:33 A男:我不管。 00:20:33 B女:而且那個是,你上次用給我看,那個是你的帳號用的,不是我。 00:20:39 A男:我沒有用。 00:20:40 B女:那不是我啊。我不知道你... 00:20:42 A男:那你是不是很多東西我看不到嘛? 00:20:45 B女:沒有。 00:20:45 A男:你現在就一句話。 00:20:46 B女: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