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調字,114年度,66號
PKEV,114,港簡調,66,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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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調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張育瑋律師即李德政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李新埤、李德寅李竹元、李
統一、李安國、李吳束、池李素育李瓊蕙李銘展李康樂
李奇聰廖敏伶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
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
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另應補正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不必重複提出);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
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
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
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
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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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