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簡字第2號
原 告 蔡欣達
被 告 蔡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宣判,茲
因原告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