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小字第4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謝鈞豐即謝政宇即謝富兆
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辯論終
結,茲有將起訴狀重新送達被告之必要,爰指定於114年5月21日
下午2時55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1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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