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4年度,23號
PDEV,114,斗小,23,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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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張峻海
高智邦
被 告 柳一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4374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270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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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