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4年度,21號
PDEV,114,斗小,21,2025033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劉家蓁
被 告 夏毓
夏生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88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
1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