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598號
原 告 蔣孟哲
被 告 林志源
陳陽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7,445元(原告請求項目
分別為:遭詐騙匯款金額5,700元、請假日薪1,745元、精神慰撫
金8萬元),其中除遭詐騙匯款金額5,700元為原告因被告詐欺所
生之直接財產損害而得請求之賠償,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54條規定,暫免繳納裁判費,其餘請假日薪1,745元、慰
撫金8萬元,合計8萬1,745元之請求均非直接財產上之損害,因
此仍應先繳納裁判費,故就8萬1,745元部分應先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