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31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曉媛
被 告 宋易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