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4年度,344號
NHEV,114,湖簡,344,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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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34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穆信堅
被 告 蕭玉汝
沈珮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
銷被告2人間將保險契約(保險人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要保人由被告蕭玉汝變更為被告沈珮娸之債權行為,
並回復該保險契約要保人為被告蕭玉汝。經核,被告2人之
住所均位於臺南市,有其2人之戶籍資料可參,依上述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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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