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全字,114年度,21號
NHEV,114,湖全,21,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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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全字第2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傅上華
相 對 人 沈氏幾何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孝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
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
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先就請求及假扣
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
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押之聲請,如債權人未為任何釋明,
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而准
其假扣押之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沈氏幾何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沈氏
司)邀相對人沈孝萱為連帶保證人(以下逕稱其名),於民
國111年9月22日向聲請人申請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貸
款,惟清償期屆至,相對人未依約還款,尚積欠聲請人本金
390,26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若不予假扣押,其恐有
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而有假扣押之必要
,若認釋明不足,聲請人願供擔保對相對人財產於上開債權
390,263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借款明細表、中國信
託微企貸約定書、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放款
帳戶還款明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聯徵資料,可認
就假扣押之請求有所釋明。惟就假扣押之原因,聲請人雖主
沈氏公司於113年11月22日停業(見湖全卷第31頁),沈
孝宣聯徵資料顯示沈孝萱星展銀行信用卡繳款情形為「31」
(即「未繳足最低金額,遲延未滿一個月」,見湖全卷第36
頁),有債務惡化之情形等語。惟沈氏公司資本總額90萬元
沈孝萱則除星展銀行信用卡消費款逾期未繳外,其餘銀行
信用卡消費款均全額繳清,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關於相對人
之資產、信用等資料,以釋明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
無資力或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
以清償債務之情形,尚難憑此遽認聲請人對假扣押原因已有
釋明。從而,其假扣押之聲請,揆諸前開規定與意旨說明,
於法不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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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