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410號
原 告 上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維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林淇羨律師
被 告 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鴻財
訴訟代理人 賴雅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湖簡字第410號民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富鋼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湖簡字第410號民事簡易訴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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