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2年度,1421號
NHEV,112,湖簡,1421,20250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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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421號
原 告 呂大偉
龔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王仁佑律師
潘建儒律師
被 告 呂肇庭

訴訟代理人 黃泓鈞
複 代理人 黃敏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於
民國114年2月26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
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之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 漏未判決之處,爰按首揭規定,依職權為補充判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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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