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4年度,326號
CLEV,114,壢簡,326,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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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326號
原 告 陳湘珺

被 告 莊旺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
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向本院遞狀提起本件訴訟,
有原告起訴狀上蓋有本院收狀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3頁)
,然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有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見本院個資卷),非屬本院轄
區,應認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揆諸前揭規定,本院
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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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