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4年度,126號
CLEV,114,壢小,126,202503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26號
原 告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何裕仁


被 告 潘子誠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桃園○○○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1/1頁


參考資料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