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司小調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真興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
第1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受讓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對相對人
之債權,請求相對人清償,為此爭議聲請調解等語。惟查,
相對人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可
知,受刑人出庭須由法官或檢察官傳喚,且應用傳票並通知
執行監獄,由法警提解到庭,非由司法事務官可得通知到庭
。準此,本件無從以通知使相對人到場調解,故依當事人之
狀況,應認為不能調解,爰依首揭規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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