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3年度,2094號
CLEV,113,壢簡,2094,2025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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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094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黃炫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冠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黃炫晟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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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