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3年度,2064號
CLEV,113,壢小,2064,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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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2064號
原 告 林易誠
訴訟代理人 林育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俊利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7
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原告應具狀敘明本件事故
發生之時間、地點、詳細經過及兩造車輛之車牌號,並提出車牌
號碼000-0000號車之行車執照(倘非車主,尚應提出債權讓與證
明書)、彩色車損照片、分列小計工資及零件名係之估價單或統
一發票,及被告行車有過失、事發地點在桃園市觀音區之證據(
如行車紀錄器擷圖並附上光碟等)到院,暨檢附繕本1份。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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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