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8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蕭孟妤即蕭耕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
4日宣判,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欲減縮請求
金額,本院審酌此為有利被告之情事,認本件應有再開辯論
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