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3年度,1889號
CLEV,113,壢小,1889,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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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8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蕭孟妤即蕭耕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
4日宣判,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欲減縮請求
金額,本院審酌此為有利被告之情事,認本件應有再開辯論
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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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