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493號
SJEV,114,重補,493,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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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493號
原 告 陳頌亞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茂隆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0,92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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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