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445號
SJEV,114,重補,445,2025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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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445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洪敘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陳秋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
人對本院民國114年3月19日114年度重補字第445號裁定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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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