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437號
SJEV,114,重補,437,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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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437號
原 告 董侑
訴訟代理人 柯惟升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謝春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2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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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