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239號
SJEV,114,重補,239,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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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39號
原 告 簡永松
訴訟代理人 陳勇成律師
原告與被告簡碧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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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