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4年度,242號
SJEV,114,重小,242,202503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42號
原 告 余麗梅
被 告 鄭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196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張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