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4年度,178號
SJEV,114,重小,178,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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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7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周季瑤
被 告 白家維
沈素真
白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白玉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白宗賢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白家
維、沈素珍向原告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荏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 45,218元 白家維沈素貞白玉民 自113年7月1日起 至113年12月18日止 年息1.775% 自113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 45,218元 白家維沈素貞白玉民 自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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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