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10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施藝嫻
被 告 孫培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4日下午2時46分在
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3
月1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
年4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