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事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全字,114年度,15號
SJEV,114,重全,15,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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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全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林淑雲

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成宗間聲請假扣押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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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