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全字第15號聲 請 人 林淑雲 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成宗間聲請假扣押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荏諭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