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保險簡字,114年度,1號
SJEV,114,重保險簡,1,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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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林佩汶
訴訟代理人 許玉鼎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陳明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3月6日
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1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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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