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94年度,330號
NTEV,94,投簡,330,2005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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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簡字第330號
原   告 南投縣南投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黃慶元
      黃益漻
      黃錦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黃益盛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黃簽
      己○○
      庚○○
      乙○○
      戊○○
            4之3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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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