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8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呂嘉寧
被 告 邱皇翔
龍駿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民
國114年2月2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6日宣判,茲因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
指定114年4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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