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2472號
SJEV,113,重簡,2472,20250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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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472號
上 訴 人 黃于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松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200元(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後),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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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