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2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柴建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昇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萬8,9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