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7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淑鑾
訴訟代理人 劉豐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3,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61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荏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