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3652號
SJEV,113,重小,3652,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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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65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藍方妤
被 告 洪志堅(原名洪翊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
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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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