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3444號
SJEV,113,重小,3444,2025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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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4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信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承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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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