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3441號
SJEV,113,重小,3441,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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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441號
原 告 許秀琦
被 告 陳欣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
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以付不出房租為由,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向原 告借款45,000元,約定翌日應全部償還(本院卷第15頁), 惟被告僅於同年月9日還款1萬元後(本院卷第17頁),餘款 仍不為清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為證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已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 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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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