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3171號
SJEV,113,重小,3171,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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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171號
原 告 徐華宏
被 告 劉健忠 住○○市○○區○○街00號3樓 上列當
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玖拾玖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荏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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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