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錦勝
訴訟代理人 張芸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顏貝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被告上訴利益為新
台幣(下同)127,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