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4年度,73號
FSEV,114,鳳補,73,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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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73號
原 告 林俊華
訴訟代理人 趙家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世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47,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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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