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29號
原 告 金志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淨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偉智、黃建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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