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克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吉斯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80,371元【本金178,48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1,891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180,3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
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54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 四捨五入) 1 利息 178,480元 113年10月30日 114年2月13日 3.378 1,767元 2 違約金 178,480元 113年12月1日 114年2月13日 0.3378 124元 小計 1,8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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