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13年度,35號
FSEV,113,鳳簡,35,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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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王婉馨
楊紋卉
王三仁
被 告 張芷婕

張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
26日10時宣判,因原告具狀陳明撤回訴訟,故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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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