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3年度,924號
FSEV,113,鳳小,924,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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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924號
原 告 張溫美滿
訴訟代理人 黃莉雅

被 告 夏源正

許名賢
陳金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5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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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