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3年度,1105號
FSEV,113,鳳小,1105,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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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110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鄭世彬
陳輝芳
被 告 張簡盛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4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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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