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94年度,501號
NTEV,94,投小,501,200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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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小字第501號
原   告 宏霖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良基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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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霖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