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小字第501號原 告 宏霖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良基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被 告 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