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行政),地全字,114年度,2號
KSTA,114,地全,2,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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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表 人 翁培祐
代 理 人 廖韋
相 對 人 津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231,726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231,726元,或將相同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93條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 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 亦得為之。」。次按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稅捐稽徵機關得依下列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但已提供相 當擔保者,不適用之:……二、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 、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 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其 屬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報而未繳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 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聲請假扣押。」。又依民事訴訟法第 526條第1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為 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之。是以稅捐稽徵機關依前揭規定 聲請假扣押者,應就納稅義務人有應補徵之稅款,且核定稅 額之繳納通知書已經合法送達等情予以積極證明,同時對有 逃避稅捐執行跡象等保全必要性之事實予以釋明。而所謂釋 明,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指 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 不能及時調查者,不在此限。復按稅捐債權(債務)於規定 租稅給付義務之構成要件實現時,即行成立,不待稽徵機關 之核定,稽徵機關之核定,僅宣示及確認已依法成立之租稅 債務,稅額繳款書則係對納稅義務人為給付一定稅額之要求 。又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繳納通知文書送 達後」,僅係聲請假扣押之時點規範,而非就「隱匿或移轉



財產逃避執行跡象」之假扣押原因發生期間為限制。惟既係 為確保該租稅債權之獲償,探究納稅義務人有無隱匿或移轉 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跡象,自應限於在納稅義務人租稅債務 成立後,自屬當然(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84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規定, 未依限辦理民國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並繳納稅 款,經聲請人核定暫繳稅額新臺幣(下同)231,418元及加計 利息308元一併開徵,限繳日期展延至114年1月15日止,繳 款書已於113年12月12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於113年12月31日 申請復查。又相對人乃涉及全國食安危機蘇丹紅辣椒粉事件 (下稱系爭事件)公司之一,系爭事件發生時相對人之代表人 吳正言為系爭事件主要負責人李彥廷配偶吳克敏之姐,113 年9月12日相對人已變更代表人為李彥廷。據報載,000年0 月間相對人與佳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佳廣公司)遭高 雄市政府衛生局查獲進口上萬公斤蘇丹紅辣椒粉,加以裁罰 與廢止食品業務登記事項及食品業者登錄,相對人代表人李 彥廷除為前述2家公司實際負責人外,亦為廣元國際貿易有 限公司、海順國際食品有限公司、初依食伍素食食品有限公 司、釜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杰展國際食品有限公司及龍海 同記食品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李彥廷於系爭事件爆發後 隨即於113年3月7日與配偶吳克敏辦理離婚,檢調單位更於 同年月20日於吳克敏家中查扣隱匿於天花板中2千多萬元現 金。聲請人前於113年5月3日以佳廣公司有隱匿或移轉財產 、逃漏稅捐執行之嫌,向鈞院聲請假扣押獲准。因代表人前 有異常離婚、隱匿鉅額現金之情事相對人藉申請復查延緩繳 納稅捐,隱匿或移轉財產、稅捐執行,爱聲請假扣押以保障 租稅債權。綜上,本件實有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強制執行之 必要,亦符合比例原則,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聲請人免提供 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債權額範圍內為假扣押。三、經查:
 ㈠聲請人就其主張,已提出核定稅額繳款書及送達證書(見本院 卷第15至18頁)、欠稅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9頁)、相對人 之代表人全戶籍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25至第27頁)、蘇 丹紅事件相關報導(見本院卷第29至第32頁)、相對人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37頁)、相對人112年 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38頁)、相對人營業稅籍資 料(見本院卷第39至40頁)等,堪認聲請人業已就其對相對人 有231,726元之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而得請求其清償之事 實予以釋明。又觀諸上開報載內容(見本院卷第29至第32頁)



顯示相對人之代表人有異常離婚、隱藏鉅額現金、未來可能 將面臨鉅額罰金及求償等事實,且本院考量相對人之代表人 李彥廷於甫離婚後2週內,即遭檢調單位於其前妻吳克敏家 中天花板查獲2千多萬元之現金,依夫妻同財共居之常理, 該等鉅款應屬李彥廷與吳克敏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積累之金 額,對於吳克敏隱匿2千多萬元之情事,李彥廷實無法諉為 不知。綜上,足徵聲請意旨就其所稱相對人有隱匿財產、逃 避稅捐執行之跡象等假扣押之法定要件亦已加以釋明。依首 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按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 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 押。」,此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之。觀其立法 意旨,乃鑑於假扣押制度,係在保全債權人金錢債權將來之 執行,因此債務人如提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 存,即足以達保全目的,自無實施假扣押之必要。本件既已 就聲請人之聲請予以准許,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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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釜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順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津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展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