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行政),地全字,114年度,1號
KSTA,114,地全,1,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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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表 人 翁培祐
代 理 人 廖韋
相 對 人 杰展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226,008元範圍內為假 扣押。
二、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226,008元,或將聲請人請 求之金額新臺幣226,008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三、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93條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 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 亦得為之。」。次按税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稅 捐稽徵機關得依下列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但已提供相當 擔保者,不適用之:……二、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轉移財產、 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 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其屬 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報而未繳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 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聲請假扣押。」。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2 6條第1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為行 政訴訟法第297條准用之。是以稅捐稽徵機關依前揭規定聲 請假扣押者,應就納稅義務人有應補徵之稅款,且核定稅額 之繳納通知書已經合法送達等情予以積極證明,同時對有逃 避稅捐執行跡象等保全必要性之事實予以釋明。而所謂釋明 ,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指得 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 能及時調查者,不在此限。復按稅捐債權(債務)於規定租稅 給付義務之構成要件實現時,即行成立,不待稽徵機關之核 定,稽徵機關之核定,僅宣示及確認已依法成立之租稅債務 ,稅額繳款書則係對納稅義務人為給付一定稅額之要求。又 税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 」,僅係聲請假扣押之時點規範,而非就「隱匿或移轉財產



逃避執行跡象」之假扣押原因發生期間為限制。惟既係為確 保該租稅債權之獲償,探究納稅義務人有無隱匿或移轉財產 、逃避稅捐執行跡象,自應限於在納稅義務人租稅債務成立 後,自屬當然(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84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
 ㈠相對人杰展國際食品有限公司未依限辦理民國113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並繳納稅款,經聲請人核定暫繳稅額新臺 幣(下同)225,708元及加計利息300元一併開徵,限繳日期展 延至114年1月15日止,繳款書並已於113年12月12日合法送 達,相對人於113年12月31日申請復查。 ㈡相對人為涉及全台食安危機蘇丹紅辣椒粉事件公司之一,事 件發生時相對人之代表人吳正言為該事件主要負責人李彥廷 之配偶之姐,113年9月12日相對人變更代表人為李彥廷。據 報載,000年0月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查獲津棧國際貿易有限 公司與佳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進口上萬公斤蘇丹紅辣椒粉, 並加以裁罰與廢止食品業務登記事項及食品業者登錄,相對 人代表人李彥廷除為前述2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外,亦為廣 元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海順國際食品有限公司、初依食伍素 食食品有限公司釜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龍海同記食品有 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相對人代表人李彥廷於該事件爆發後 隨即於113年3月7日與其配偶吳克敏辦理離婚,之後檢調單 位於同年月20日於李彥廷前妻家中查扣隱匿於天花板中2千 多萬元現金,因相對人代表人李彥廷前有異常離婚、隱匿鉅 額現金之情事,故為避免相對人及其代表人藉申請復查延緩 繳納稅捐,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爰依法聲請裁 定准許聲請人免供擔保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前揭稅捐債權金 額範圍內為假扣押。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提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 稅額繳款書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5至第17頁)、欠稅查詢情 形表(本院卷第19頁)、相對人提出之復查申請書(本院卷第2 1至24頁)、相對人之代表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營業稅 稅籍變更負責人查詢資料(本院卷第25至第27頁)、蘇丹紅事 件相關報導(本院卷第29至第31頁)、本院113年度地全字第6 號裁定(本院卷第33至36頁)、相對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本院卷第37頁)、相對人112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本院卷第38頁)、相對人營業稅稅籍資料(本院卷第39頁) 等在卷可查,且本院考量李彥廷於甫離婚後2週內,即遭檢 調單位於前妻吳克敏家中天花板查獲2千多萬元之現金,依



夫妻同財共居之常理,該等鉅金應屬李彥廷與吳克敏於婚姻 關係存續中所積累之金額,對於吳克敏隱匿2千多萬元之情 事,李彥廷實無法諉為不知。故聲請人業已就其對相對人有 226,008元之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而得請求其清償之事實 予以釋明,且報載內容顯示相對人之代表人李彥廷有異常離 婚、隱藏鉅額現金、未來可能將面臨鉅額罰金及求償等事實 ,堪認聲請意旨就其所稱相對人有隱匿財產、逃避稅捐執行 之跡象等假扣押之法定要件亦已加以釋明。依首揭規定及說 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第1項所示。
 ㈡按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務人供 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此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之。觀其立法意 旨,乃鑑於假扣押制度,係在保全債權人金錢債權將來之執 行,因此債務人如提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 ,即足以達保全目的,自無實施假扣押之必要。本件既已就 聲請人之聲請予以准許,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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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釜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順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展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