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路永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之交
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550號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 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 述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規定,於交通 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交字第550號判決不服,於民 國113年12月23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 且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稽,依上 開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