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1073號
KSTA,113,交,1073,2025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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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073號
原告吳秋紋
之承受訴訟
于子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兩造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10日以113 年度交字第107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甲○○為原告乙○○ 之繼承人,應承受訴訟以續行訴訟。惟甲○○已向臺灣高雄少 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家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業據甲○○提 出少家法院113年12月23日高少家秀家司陽113司繼字第7232 號通知為佐。是原裁定尚有未洽,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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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